國務院關于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
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決定
國發〔2016〕11號
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經研究論證,國務院決定第二批清理規范192項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不再作為行政審批的受理條件。
各有關部門要認真做好清理規范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的落實工作,加快推進配套改革和相關制度建設,切實加強事中事后監管。對于涉及公共安全的行政審批事項,中介服務清理規范后,要進一步強化相關監管措施,確保安全責任落實到位。
附件:國務院決定第二批清理規范的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共計192項)
國務院
2016年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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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國務院決定第二批清理規范的
國務院部門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事項目錄
(共計192項)
序號 中介服務 涉及的審批 審批部門 中介服務設定依據 中介服務 實施機構 處理決定 1 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以及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合作辦學項目申請人驗資 實施本科以上高等學歷教育的中外合作辦學項目以及內地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合作辦學項目審批 教育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外合作辦學條例實施辦法》(教育部令第20號) 會計師事務所或者審計事務所及其他具有相關資格的審計機構 不再要求申請人提供驗資證明 2 無線電臺(站)設置所需的電磁環境測試 無線電臺(站)設置、使用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128號) 具有電磁環境測試資質的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電磁環境測試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3 地球站站址電磁環境測試 建立衛星通信網和設置衛星地球站審批 工業和信息化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國務院、中央軍委令第128號) 注:審批工作中要求申請人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地球站站址電磁環境測試報告 具有電磁環境測試資質的單位 申請人可按要求自行編制電磁環境測試報告,也可委托有關機構編制,審批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申請人必須委托特定中介機構提供服務;保留審批部門現有的可行性研究報告技術評估、評審 4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任職安全資格認定 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 工業和信息化部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466號) 安全監管總局認定的具有國家二級培訓資質的安全培訓機構
事項名稱
事項項目名稱